中央驻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
(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
(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库〔2006〕96号);
(四)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财库〔2007〕53号);
(五)《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210号)等。
二、审核范围
(一)中央驻甘预算单位应就地向财政部甘肃监管局申报和办理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年检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单位:
1.中央各部门在甘肃辖区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2.中央财政预算单列企业集团总公司在甘肃辖区所有单位;
3.在甘肃辖区与中央预算单位之间发生预算拨款且存在代管、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中心等社团组织。
(二)中央驻甘预算单位所属内部资金集中核算机构开设银行结算账户、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开设经营性资金账户,由单位自主管理。
(三)中央驻甘预算单位实行属地管理开设的住房改革资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账户以及开设的党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离退休经费账户等,应按规定报备(开立备案)。
(四)以下情况必须办理银行账户审批手续:
1.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汇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2.确需变更开户银行的银行账户;
3.到期后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银行账户;
4.已开立、但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银行账户;
5.因特殊情况,确需开设的银行账户。
(五)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中央驻甘预算单位不得申报开立基建类银行账户,原已审批开立的基建类账户应当撤消,并办理撤户和备案手续。
(六)以下情况必须办理银行账户备案手续:
1.报经审批、已开立银行账户的,应按规定报备(开立备案);
2.确因业务需要开设的保证金账户、定期存款账户、所属医院及所属门诊部开设的银行账户应按规定报备(开立备案);
3.变更单位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的,应按规定报备(变更备案);
4.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及其他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报备(变更备案);
5.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报备(变更备案);
6.主管(部门)单位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报备(变更备案);
7.银行账户发生撤销、合并或开立一年内没有资金往来撤销账户的,应按规定报备(撤户备案);
8.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应撤销银行账户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按改革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办理报备手续;
9.因银行机构撤并等原因造成开户行名称发生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的,应按规定报备(变更备案);
10.其他变更报备事项。
(七)中央驻甘预算单位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每年都要按规定申报和办理银行账户年检手续。具体名单由财政部甘肃监管局确定后在年检通知中公布。
(八)财政部甘肃监管局根据日常监管工作情况,每年按照管理单位总量约3%的比例,对中央驻甘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抽查单位名单确定后在年检通知中一并公布。
(九)贷款转存款账户由各预算单位自主管理。
三、申报资料
(一)银行账户开立审批。
1.申请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审批、或延期使用审批、或变更开户银行审批手续的报告。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延期使用账户的理由、原账户使用期限、申请延期的时间;相关证明材料清单以及单位地址、邮编、单位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填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并提交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软件录制拷贝出的数据软盘。
3.提交开立银行账户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开立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应提供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3)开立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应提供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的文件。
(4)开立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应提供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有关文件。
(5)开设其他银行账户,应提供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开户的有关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二)银行账户报备。
1.申请办理银行账户备案手续的报告。
2.填报《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其中: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地址变更的,应提供变更的备案报告,不需提供《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3.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其中:办理开户备案手续的,提交开户证明材料;办理撤户备案手续的,提交撤户证明材料;办理账户变更备案手续的,提交账户变更证明材料;办理账户其他基础信息变更手续的,提交主管部门变更证明材料、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地址变更的证明材料等。
4.提交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软件导出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电子版。其中: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地址变更的,不需提交《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电子版。
5.办理中央驻甘预算单位的主管单位变更备案手续的,应当填报《中央预算单位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表》,并附报《中央预算单位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表》电子数据文档。
(三)银行账户年检。
1.申请办理银行账户年检手续的报告。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及汇总申报的下属单位截至上年末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上年度年检不合格账户整改情况等。
2.填报《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提交所有银行账户截止上年12月31日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加盖开户银行公章)、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开户银行公章)。
3.提交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预算单位版)软件导出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电子数据文档。
4.其他应申报年检银行账户管理使用基本情况或书面说明。包括《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范围之外管理的银行账户、未按规定报批开立的银行账户、未按规定报备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定期存单、贷款转存款账户和保证金账户)、逾期使用的银行账户、改变用途的银行账户、出借或出租的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存在违规问题的账户等及其情况说明。
四、审核程序
(一)在甘肃辖区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中央驻甘预算单位,由中央驻甘预算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负责统一向财政部甘肃监管局申报和办理本级以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备案和年检手续。
(二)在甘肃辖区没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中央驻甘预算单位,由中央驻甘预算单位直接向财政部甘肃监管局申报和办理银行账户的审批开立、备案和年检手续。
(三)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中央驻甘预算单位,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报经财政部审批,为其开设零余额账户和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并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推进情况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清理、归并、撤销。
(四)中央驻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申请资料,必须逐级汇集整理、审核签署意见后,再报送财政部甘肃监管局审批。
(五)财政部甘肃监管局对中央驻甘预算单位报送合规的银行账户开立申请资料予以受理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六)中央驻甘预算单位应在银行账户审批开立、发生变更、因故撤销后3个工作日以内向财政部甘肃监管局报送备案资料,办理银行账户备案手续。
(七)中央驻甘预算单位应在财政部甘肃监管局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15个工作日内,开立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银行账户,并填报《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报《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电子数据文档,报送财政部甘肃监管局和中央驻甘预算单位各级主管单位备案。
(八)中央驻甘预算单位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将原审批账户撤销,重新办理开户审批手续、销户与开户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九)中央驻甘预算单位被合并的,其账户按规定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同类账户,由合并单位监督被合并单位撤销账户,并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不同的中央驻甘预算单位合并组建新的中央驻甘预算单位,应按规定撤销原账户,重新审批开立银行账户,并办理备案手续。
(十)中央驻甘预算单位的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填制《中央预算单位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表》,附《中央预算单位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表》电子数据文档,报送财政部甘肃监管局和中央驻甘预算单位各级主管单位备案。
(十一)中央驻甘预算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将截止上年末所有银行账户申报年检资料报送财政部甘肃监管局。财政部甘肃监管局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银行账户年检工作,向中央驻甘预算单位制发《银行账户年检结论与处理(处罚)决定》。
(十二)中央驻甘预算单位、财政部甘肃监管局均需通过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动态管理系统申报办理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申报与审批、报备与审核、年检申请与资料审核等工作。
(十三)财政部甘肃监管局按照“经办人初审—复核人复核—处长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的程序,组织实施中央驻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审批、备案和年检工作。
(十四)财政部甘肃监管局根据中央驻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和《银行账户年检结论与处理(处罚)决定》执行落实、问题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对中央驻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使用情况的现场抽查和跟踪督促工作。
五、联系方式
监管一处 联系电话:0931-7879519
监管二处 联系电话:0931-7879509
监管三处 联系电话:0931-7879569
监管四处 联系电话:0931-7879598
公共邮箱:zyb_gs@163.com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