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中央非税收入项目收缴入库方式改革的紧急通知
财驻甘监〔2006〕7号
甘肃省电力公司、甘肃省烟草公司: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规定,自2006年1月起,改革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和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等四项中央非税收入的收缴方式。一是我办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经财政部审核备案已正式纳入国库监控网络;二是我办征收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和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收入,足额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代理银行按照规定将当日代收的资金自动汇划中央财政专户,当日营业终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余额为零。三是征收票据的使用,由过去《一般交款书》改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根据改革方案,财政部已在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庆阳路支行为我办开设了零余额汇缴专户。请各公司从2006年1月1日起,严格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和缴纳有关中央非税收入:
一、严格按照我办《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驻甘监〔2005〕82号〕转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第六条(一)款规定,实行中央非税收入申报制。其中:甘肃省电力公司收缴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按月申报;甘肃省烟草公司收缴的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按季申报。申报表样见我办《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驻甘监〔2005〕82号〕附件。
二、为转变监管职能,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我办已指定专人,对你公司按期报送的申报表实施审核后,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你公司持我办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三联到建设银行兰州庆阳路支行缴款。缴款后将代理银行加盖银行收讫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退回我办,我办再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加盖印章后交你公司作为缴款收据,据以处理帐务。
三、原收缴中央非税收入缴库办法废止,一律按照新的缴库办法执行。
收款单位: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代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庆阳路支行
账号:62001360032051500095
特此通知
联系人:王春梅
电话:8479807、13679419381
附件:
1、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改革具体事宜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二○○六年二月九日
附件1:
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改革具体事宜的通知
财办库[2006]1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为做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账户开设
请各专员办在我部选定的中信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家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和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收入收缴的代理银行,并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该代理银行的营业网点作为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专员办选定代理银行及网点后,填制《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汇总申请表》,于2006年1月9日前报财政部国库司(收缴管理处)。
有关代理银行网点确认、账号配置、预留印鉴等工作,请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的通知办理。
二、票据管理
请各专员办按照《关于印发<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印制发放流程的通知》(财办库[2003]1003号)规定,办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用等工作。
(一)请各专员办按照半年需要估算票据使用量(按200份的整数倍计),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用汇总申请书》(见附件2),于2006年1月9日前报财政部国库司(收缴管理处)。财政部国库司将根据各专员办票据用量,直接将票据发送至各专员办。
(二)各专员办领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应通过财政国库管理外围平台对本专员办已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号段申请认证,经财政部国库司确认后方可使用。已上网认证后的票据不得与其他专员办调剂使用。
(三)各专员办应加强票据管理,领到票据后进行严格的登记,作废票据的各联次均应完整保存,丢失票据的要严肃处理。
各专员办使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暂由财政部国库司统一进行核销。
三、软件安装
软件安装主要采取集中学习后自行安装的方式。请各专员办安排好软件操作人员,届时按通知到指定地点参加集中学习。
四、信息反馈及核对
请各专员办认真做好收缴收入的信息核对工作。一是做好对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报送的《代理银行非税收入旬(月)报表》的核对工作。二是做好每月终了后(4个工作日内)与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的账务核对工作。三是通过财政国库管理外围平台查询相关信息,做好数据核对工作。 .
五、各专员办可通过财政国库管理外围平台查询有关具体缴库操作及软件操作指南等。收缴改革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联系电话:
010--68552373
010--68552038
010--68552040
010--68552371(传真)
附件2:
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05]365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征收政府性基金收入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资金范围。财政专员办征收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和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具体执收单位、收入项目、收缴标准及文件依据,详见附件《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表》。
二、账户设置。由财政部为征收上述政府性基金的各财政专员办分别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后,各财政专员办征收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上缴中央财政的分成收入)和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收入,均缴入相应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请各财政专员办按照改革有关规定,办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开设工作,并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等情况及时通知缴款人。
三、缴库方式。各财政专员办征收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库区建设基拿和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收入,均实行直接缴库。各财政专员办征收的农网还贷资金收入中,上缴中央财政的分成收入,实行直接缴库;缴入地方财政的分成收入,暂按照原缴库方式执行。上述收入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后,代理银行按日将代收的资金自动汇划中央财政专户,当日营业终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余额为零。 。
四、票据使用。各财政专员办,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取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上缴中央财政的分成收入)和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收入。农网还贷资金收入中,缴入地方财政的分成收入,各财政专员办暂使用《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