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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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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联合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驻甘监〔2016177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了加强对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的使用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充分发挥中央专项资金效益,提高财政资金监管质量,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与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全过程实施监督,依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联合监管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联合监管暂行办法

 

 

 

甘肃专员办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161130

 

 

附件:

 

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联合监管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72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联合监管原则

(一)整合资源。整合专员办与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监督资源,统一部署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二)优势互补。充分发挥专员办政策掌握及时、财政业务熟悉、监管经验丰富,省财政厅熟悉地方情况、利于沟通协调、可用监督力量广和省交通运输厅了解交通发展需求、专业资源突出、行业管理便利的优势,形成优势互补,提高监管效能。

(三)信息共享。互传政策信息,互通检查成果,互相交流工作经验,实现财政监督动态管理,建立财政监督与部门管理相互融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四)注重绩效。注重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由单一的财政监督变为综合性的预算监管。按照财政部确定的预算监管内容、方式和方法,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考核制度,积极推进绩效监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联合监管范围

联合监管的范围覆盖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全过程,重点内容为: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国务院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三、联合监管方式

(一)建立动态监管制度。

实现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从提前下达、预算申报、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等各环节的全过程动态监管。

1.项目库报备。由省交通运输厅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的省级项目库,对项目库滚动管理,并按规定逐级公开。定期将项目库与专员办及省财政厅共享。

2.当年预算申报审核。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照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在与专员办和省财政厅协商后,将符合条件并履行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项目上报。

3.预算执行监管。财政厅应当对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分配下达使用等情况,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类、款、项建立台账,每月5日前将上月台账报专员办对口处室,在年度终了20日内将上年专项转移支付分配下达使用等情况与专员办对口处室进行核对。

4.资金监管报告。各级财政、交通部门每月5日前统计上月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分别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每季度联合形成监控报告,上报财政部的同时,报送专员办。

5.定期、不定期抽查。专员办、省财政厅及省交通运输厅按照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准确掌握资金动态。

6.预算调整审批。结合项目进展和存量资金情况,由省交通运输厅于每年9月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在与专员办、省财政厅协商后,进行预算调整,较大程度降低财政存量资金规模,发挥专项资金效益。

(二)建立联动监督制度。

由单一检查向规模化检查转变,按照监管范围,实现检查过程联动和落实整改联动监管模式。一是检查过程联动。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各级财政、交通部门,专员办组织人员实施检查。二是落实整改联动。针对联合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专员办督促省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整改。省财政厅督促财政系统整改,省交通运输厅督促交通部门整改,并及时将整改信息反馈专员办。专员办根据需要进行抽查或现场核查。

(三)建立三级监督制度。

采取省、市、县三级联动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根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月报情况,专员办及时跟踪资金流向,督促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了解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情况,动态监督地方财政部门、交通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专员办、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定期和不定期对下级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常态化监管体系。

(四)建立检查结果通报制度。

专员办、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相互通报检查结果。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送专员办备查;专员办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上报财政部的同时,向当地政府、财政部门和交通部门通报。

四、监督成果利用

专员办、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共享监督成果,并将监督结果充分应用在预算安排、绩效管理等方面。一是将监督检查结果与预算分配相挂钩。对不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地区和单位,专员办提出意见,省财政厅联合省交通运输厅扣减预算或不予安排相应专项资金的处罚;对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范,财政资金效益发挥较好的,予以表彰,并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二是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检查结果与项目绩效考核相结合,把财政资金的规范使用作为本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能,确保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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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