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甘肃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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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驻甘行政事业单位2016年资产核实事项报审要求的通知

  

财驻甘监〔20192

  各中央驻甘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财办资201633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现就中央驻甘行政事业单位不含涉密中央驻甘行政事业单位和信息敏感单位,以下简称单位2016年资产核实事项报审程序和资料内容等提出要求,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落实,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一、报审事项

  各单位应当在主管部门的组织下开展2016年资产核实事项申报审批工作。需要申报审批的资产核实事项包括如下内容:

  (一)资产盘盈。

  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2016年清查发现的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盘盈、存货盘盈、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产盘盈、无形资产盘盈、往来款项盘盈等。

  (二)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2016年清查发现的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有账面记载,但实际发生的短少、毁损、被盗或者丧失使用价值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

  (三)资金挂账。

  资金挂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2016年清查发现的在资产清查基准日应当按照损益、收支进行确认处理,但挂账未确认的资金(资产)数额。

  二、报审程序

  各单位的资产核实事项必须根据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认定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进行审批。

  (一)需逐级上报,由财政部审批的事项。

  1.资金挂账。

  2.货币性资产损失。

  3.对外投资损失。

  4.垂管单位房屋、土地、车辆、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200万元以上的资产损失(海关系统、国税系统、质检系统权限分别按照财行函〔2008111号、财行函〔201236号、财行函〔200891号、财行函〔20103号、财行函〔20126号、财行函〔200895号、财行函〔201237号规定办理)。

  5.除垂管单位外,其他行政机关的房屋损失和机关公务用车损失。

  6.除垂管单位外,其他行政机关除房屋、车辆外单价或批量价值2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损失。

  7.事业单位房屋构筑物、土地和车辆损失。

  8.事业单位除房屋构筑物、土地和车辆外其他单项或批量资产账面原值超过800万元(含800万元)的资产损失。

  9.按照现行规定其他需要报财政部审批的事项。

  (二)需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的事项。

  1.资产盘盈。

  2.各行政机关除机关公务用车之外的其他车辆损失。

  3.事业单位除房屋构筑物、土地和车辆外其他单项或批量资产账面原值不超过800万元的资产损失。

  4.按照现行规定其他需要报财政部备案的事项。

  (三)需报送专员办审核(备案)的事项。

  1.凡需逐级上报、由财政部审批的事项,相关单位应将2016年资产核实事项申报资料报送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口业务处(以下简称甘肃专员办)履行审核程序,并按规定将财政部审批意见或主管部门转批意见复印件报送甘肃专员办备案。

  2.凡需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相关单位应将2016年资产核实事项申报资料上报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将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复印件报送甘肃专员办备案。

  三、申报资料

  2016年资产核实事项申报资料包括纸质申报资料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申报资料。

  (一)财政部、主管部门审批。

  需逐级上报财政部、主管部门审批的资产核实事项涉及的申报资料内容、申报时间节点和系统操作流程按照财政部、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甘肃专员办审核。

  需要报送甘肃专员办审核的资产核实事项,应当提交纸质申报资料和电子数据光盘两部分(两者内容要求一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文件。即关于申请审核2016年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报告(一式两份)。

  2.资产核实申请表。即信息系统生成打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按照规定须由单位负责人与负责财务、审计、业务的单位领导审核签字。

  3.资产清查报表。即信息系统生成打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单户表)(财清综01-13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汇总表)(财清01-13表)。

  4.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说明。申报处理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专项说明,应当逐笔写明发生日期、损失原因、政策依据、处理方式,并分类列示。

  5.相关证据。即针对申报审核的具体事项,提供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材料。

  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单位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上级主管单位、专业鉴定等部门依法出具的与本单位资产所有权及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单位的撤销、合并公告及清偿文件;

  政府部门有关文件;

  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公安机关的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证明;

  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

  企业的破产公告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等。

   2)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是指单位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申报资产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其他相关损失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

  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单位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

  资产盘点单和明细表;

  单位内部鉴定技术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因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意见及赔偿情况说明;

  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等;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等。

  6.经济签证证明。即针对申报审核的具体事项,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经济签证证明或签证意见书。但是,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特殊事项和已经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的事项除外。

  需要出具经济签证证明的,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由内部经济签证机构出具《专项经济签证证明》。

  7.财政部、主管部门审核通过2016年资产清查结果的批复或通知。

  8.资产核实事项申报资料报审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9.甘肃专员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请与主管部门联系沟通,获取2016年资产清查结果的审核通过批复或通知。在2016年资产清查结果经财政部、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向甘肃专员办报送2016年资产核实事项申报资料。

  各单位报送的资产核实事项申报资料不合规、证据不齐全、不真实,或者不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甘肃专员办将不予核实或上报审核意见。

  甘肃专员办将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开展非现场审核工作,必要时将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选择若干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

  (二)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以后,请通知所属分支机构执行。电子版文件可登陆甘肃专员办门户网站下载,网址:http://gs.mof.gov.cn/

  各单位省级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构建逐级申报、审核机制,统一梳理汇总本系统(单位)2016年资产核实事项申报资料,确保报送甘肃专员办的申报资料既有汇总资料,也有分户资料。

  各单位报送甘肃专员办的纸质资料一律采用A4纸打印,认真编排装订,以便立卷归档。

  (三)各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及时登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将2016年资产核实事项申报资料报送主管部门、财政部审批,并确保与报送给甘肃专员办的相关申报数据相符。

  五、联系方式

  业务二处:

    0931-7879553       0931-7879509 

  业务三处:

    0931-7879569     米文彬 0931-7879569     

  业务四处:

  王志勇 0931-7879596     李群芳 0931-7879598

  六、其他事项

  2016718日甘肃专员办印发的《关于做好2016年资产清查结果和资产核实事项报审工作的补充通知》(财驻甘监〔201690号)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20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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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