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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专员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金融单位财政监管的通知

财驻甘监〔200912

中央在甘各金融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46号)、《财政部关于专员办加强财政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财监[2008]28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中央在甘金融单位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甘肃专员办)将按照立足现有职能、实施分类监管、强化监督检查、推进分析评价、服务财政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原则开展中央在甘金融单位财政监督管理工作。

  在认真梳理现有财政金融监督管理授权的基础上,根据财政工作总体规划,结合甘肃省实际情况,以现有职能为切入点,区别不同类别的金融企业和财政管理事项,统筹规划,扎实做好财政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突出财政金融监督管理的特色,强化对财政金融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创新工作方式,将专项检查日常化、机制化,并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围绕服务财政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提升财政金融监督管理的层次,结合监督检查,分析反映财政金融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成效,探索和推进对本地区金融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质量和金融形势等的分析,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为财政部提供金融监督的信息和资料。针对甘肃省内金融企业的特点,密切关注金融企业的财务风险,确定近期和中期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明确阶段性内容、目标及需要采取的措施,防范金融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

  二、重点内容

  (一)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一行三会)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下同)的财务、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强化预决算管理。对甘肃省一行三会分支机构的预算进行监督,审核预算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支出预算编报的合理性、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审核决算;根据需要对财务管理状况进行检查。

  (二)对中央在甘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含全资、控股所兴办的经济实体,下同)进行资产、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实施财务信息质量检查或专项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对中央在甘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做好以下工作:

  1、对中央在甘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督促其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参与监督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提出促进金融企业改进资产和财务管理的政策建议。

  2、督促中央在甘政策性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加强资产和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务核算,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对财务制度、财务指标的执行情况以及按比例控制的费用项目进行财务监督;对呆、坏账损失按规定权限进行检查;对申报的非常损失进行调查核实和签署意见

  3、监督中央在甘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呆账准备提取及余额变动情况,不定期检查呆账准备提取比例是否适当、是否按规定范围计提及使用、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

  4、定期检查中央在甘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呆账核销是否符合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无应核销而隐瞒不报的呆账、责任是否认定及处理、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每年累计检查覆盖面原则上应不低于该机构每年核销呆账金额的20%

  5、根据需要适时对中央在甘金融企业分支机构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和处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内容包括:抵债资产是否符合收取条件、手续是否规范、保管是否妥善、处置是否按规定程序操作、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

  6、根据需要对中央在甘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分支机构自主减免表外欠息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内容包括:自主减免表外欠息是否符合条件、手续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道德风险、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

  7、根据需要对中央在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回收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产公司的资产处置行为和处置程序的公开性、合规性进行监督,落实内部控制制度和制衡机制,促进资产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防范风险和控制损失;对资产公司拍卖不良资产的过程进行监督;对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助办理中央在甘金融企业产权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统计、分析金融企业投资实体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变动状况,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出资行为,检查金融企业投资实体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四)对甘肃省开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中央财政保险保费补贴情况进行检查,内容包括: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补贴险种的投保规模(数量)、投保率、风险状况和经营结果等。

  (五)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进行审核、监督,确保贴息资金专项使用。

  (六)检查外国政府贷款中的中央贷款项目实施情况,内容包括:项目贷款资金及配套资金的落实与使用情况、转贷和采购环节的合规性、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贷款项目的实施进度、竣工验收以及运营计划的实施情况等;负责甘肃省中央贷款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七)密切关注和掌握中央在甘金融企业分支机构执行国家财政财务政策情况,纠正金融企业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政策的行为,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反馈、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结合甘肃省金融运行情况,从改善和加强金融财务、资产监管,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的角度出发,对重点问题进行检查、调查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财政部授权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管方式

  综合运用问询、约谈、查前调研、审核、回访、巡检、重点抽查、联合检查等方式方法,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自行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调查研究相结合,有效开展对中央在甘金融企业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保障机制

  (一)与中央在甘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甘肃专员办要在现有财政金融监管授权和工作的基础上,突出重点,与有关金融企业建立畅通、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掌握金融企业与财政金融监管相关的重大事项,为实施动态监督奠定基础。可采取召开联席会议或通报会的方式,以适当形式向有关金融企业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并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二)建立财政金融监督管理工作信息库。甘肃专员办要在分类监管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为不同类别金融企业建立基础信息库,便于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在财政部统一指导下,探索建立甘肃专员办、一行三会和被监管单位之间的信息网络系统,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三)建立与有关金融监管机构的协作沟通与联合检查机制。甘肃专员办应与一行三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等金融监督部门的派出机构建立畅通的协作沟通机制,及时交换监管信息;应与一行三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等金融监督部门的派出机构建立协调配合、信息共享的联合检查机制。

  (四)完善跟踪回访制度。甘肃专员办要坚持并不断完善跟踪回访制度,使跟踪回访制度化、经常化。对跟踪回访中发现整改不力和屡查屡犯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整改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的及时总结宣传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的经验,有效巩固检查成果。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发布日期:2010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