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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肃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报审程序和申报资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各市(州)财政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的要求,现就甘肃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报审程序和申报资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审范围
  本通知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包括: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3个项目。
  二、报审程序与时间
  (一)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
  1.从2023年10月开始,承办创业担保贷款的金融分支机构按月向当地人社部门报送《个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格式参见附表5),准确提供个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额、月末创业担保贷款余额及创业担保贷款基金余额等情况;每年1月31日前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个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情况明细表》电子版(格式参见附表10、附表11)。
  2.各地人社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将汇总统计的当年《个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送达同级财政部门。
  3.各地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28日前根据人社部门提供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汇总数据,填报《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审核)表》(格式参见附表1)、《分地区创业担保贷款奖补申报表》(格式参见附表3),附报当年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统计报表、相关金融分支机构当年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情况明细表电子版等资料,上报甘肃省财政厅汇总审核,抄报财政部甘肃监管局审核。
  (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
  1.从2023年10月份开始,依法设立并取得持牌资格、符合享受定向费用奖补政策的农村金融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当年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月平均余额计算表》(格式参见附表7)、《农村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同比变动和存贷比情况表》(格式参见附表8),并附报当年及上一年度农村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情况明细表电子版(格式参见附表12)、当年及上一年度每月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统计表电子版(格式参见附表9)等佐证资料,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汇总。
  2.各地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28日前,汇总填报《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审核)表》(格式参见附表1)、《分地区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申报表》(格式参见附表4),附报相关农村金融机构报送的基础佐证材料,上报甘肃省财政厅汇总审核,抄报财政部甘肃监管局审核。
  (三)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
  1.各金融分支机构每年1月31日前向借款人所在地政府金融办填报《当年普惠金融发展绩效评价指标统计表》(格式参见附表6,数据来源于金融分支机构向属地国家金融监管分支机构报送的普惠金融类贷款统计报表),如实反映普惠金融类贷款业务相关数据,以便当地政府金融办汇总统计后送达同级财政部门。
  2.纳入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名单的县(市、区)、相关开发区财政局,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政府金融办(或属地国家金融监管派驻机构)获取盖章的《当年普惠金融发展绩效评价指标统计表》,确认本示范区普惠金融发展业务统计数据。纳入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名单的市(州)财政局,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分局获取盖章的《当年普惠金融发展绩效评价指标统计表》,确认本示范区普惠金融发展业务统计数据。甘肃省财政厅于每年2月28日前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甘肃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获取盖章的《当年普惠金融发展绩效评价指标统计表》,确认全省普惠金融发展业务统计数据。
  3.每年2月28日前,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填报《当年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绩效考核表》(格式参见附表2),并附报获取的《当年普惠金融发展绩效评价指标统计表》、普惠金融发展创新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相关示范区制定的制度、操作规程、示范区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示范区普惠金融发展年度工作总结等资料,上报甘肃省财政厅汇总审核,并抄送财政部甘肃监管局。
  (四)除上报创业担保贷款奖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相关基础资料以外,各地财政部门应当附报上年度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等相关资料。
  (五)甘肃省财政厅依据省级以下财政部门上报的基础资料汇总填制《甘肃省当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甘肃省当年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绩效考核表》《甘肃省当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甘肃省当年分地区创业担保贷款奖补申报表》《甘肃省当年分地区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申报表》,按3项资金分项发表汇总审核意见,根据财政部要求形成甘肃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附报甘肃省上年度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甘肃省当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等资料,于每年3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抄送财政部甘肃监管局。
  (六)各金融分支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要求。根据财金〔2023〕75号文件,凡未在规定的时间报送申请资料的,财政部甘肃监管局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该地区不申请专项资金。
  三、报审资料内容
  甘肃省财政厅、各地财政部门向财政部甘肃监管局报送资料内容如下:
  (一)申请文件(电子件、纸质件1份)。包括以下内容:
  1.按个人、小微企业分类表述:当年初创业担保贷款基金余额,当年补充担保基金总额,当年调减担保基金总额及调减原因,当年末创业担保贷款基金余额。当年初创业担保贷款余额,当年创业担保贷款发放笔数、发放总额;当年创业担保贷款月平均余额;当年末创业担保贷款余额。当年初未拨付贴息总额,当年应拨付贴息总额,当年已拨付贴息总额,当年末未拨付贴息总额等情况。
  2.农村金融机构当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笔数、发放总额、同比变动额及增减幅度。当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月平均余额、同比变动额及增减幅度。当年全部存款月平均余额、全部贷款月平均余额,当年月均存贷比。当年涉农贷款月平均余额,当年小微企业贷款月平均余额,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等情况。
  3.当年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名单,相关示范区是否属于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确定的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确定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或中小企业典型地区及试验区。按全省、各示范区分类表述:当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及同比增幅;当年末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及同比增幅;当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及同比降幅;当年末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及同比增幅;当年末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及同比增幅等情况。
  4.本辖区报审资料汇总情况、集中审核情况、审核剔除数据及理由等。(各地金融分支机构不报)
  (二)申请文件附表(电子件、纸质件1份)。包括以下内容:
  附表1. XXX年甘肃省(市州、县市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财政部门填报)
  附表2.XXX年甘肃省(市州、县市区、有关开发区)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绩效考核表(财政部门填报)
  附表3.3.XXXX年甘肃省分地区创业担保贷款奖补申报表(财政部门填报)
  附表4.XXXX年甘肃省分地区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申报表(财政部门填报)
  附表5.XXX年甘肃省(市州、县市区)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人社部门、金融分支机构填报)
  附表6.XXX省(市州、县市区、开发区)普惠金融发展绩效评价指标统计表(国家金融监管分支机构、政府金融办、金融分支机构填报)
  附表7.当年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月平均余额计算表(农村金融机构填报)
  附表8.农村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同比变动和存贷比情况表(农村金融机构填报)
  附表9.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分月统计表(当年及上一年度)电子版(农村金融机构填报)
  附表10.当年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情况明细表电子版(金融分支机构填报)
  附表11.当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情况明细表电子版(金融分支机构填报)
  附表12.当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情况明细表电子版(农村金融机构填报)
  (三)甘肃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实施绩效报告。内容包括:
  1.普惠金融业务情况。例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发放笔数、总额及增减率、年平均余额及增减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发放笔数、总额及增减率、年平均余额及增减率;担保贷款基金放大倍数等。农村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笔数、总额及增减率、年平均余额及增减率、金融服务网点覆盖情况等。普惠金融示范区各项绩效评价指标实际完成情况等。各项贷款融资担保情况和风险补偿情况等。
  2.中央和地方财政奖补资金投入情况。例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报审、预算下达情况、地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财政奖补资金预算执行和奖补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财政奖补资金结转结余或缺口情况等。
  3.普惠金融发展政策效益情况。例如各类贷款投放原则和决策部署、基本举措、贷款扶持项目或产业领域、扶持数量及增长情况;各类贷款项目或扶持产业带动市州、县(市区)、乡镇(村社)数量及增长情况;各类贷款项目或产业扶持民营小微企业数量及增长情况;各类贷款项目或产业带动属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各类贷款项目或产业带动脱贫人口致富、乡村振兴情况;属地基础设施条件改善情况、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变化情况、当地群众满意度情况等(电子件、纸质件1份)。
  (四)绩效自评报告。甘肃省当年度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五)联系方式。分管领导、经办人姓名、固定电话及手机号码。
  (六)其他。财政部甘肃监管局审核需要的其他资料(电子件、纸质件)。
  四、资料报送方式
  邮寄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46号财政部甘肃监管局监管四处
  邮箱:gszyb2016@163.com
  联系电话:0931-7879596
  0931-7879599   
  五、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增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普惠金融发展政策的政治自觉,加强协调配合及监管数据分享。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对接协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分支机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含政府金融办)、属地人社部门(含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机构)等部门,形成监管合力。要切实担起财政奖补资金牵头监管主责,构建和完善资金监管机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提升政策实施绩效。
  (二)请甘肃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收到本通知(电子版)以后,帮助传送至所属市(州)、县(市、区)、相关开发区分支机构。
  (三)请各市(州)、县(市、区)、相关开发区财政局收到本通知以后,抓紧通知当地人社部门、相关金融监管派驻机构(政府金融办)、属地金融分支机构,登录财政部甘肃监管局门户网站下载本通知,并牵头做好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相关基础资料报审工作。
  财政部甘肃监管局网址:http://gs.mof.gov.cn/
  (四)甘肃省财政厅向财政部甘肃监管局抄送省本级和全省汇总审核认定资料时,不再附报省以下财政部门报送的基础资料。请各地财政部门确保上报财政部甘肃监管局与上报甘肃省财政厅的数据相符,纸质资料一律采用A4纸打印并编排装订,便于立卷归档。
  六、本通知印发后,原财政部甘肃监管局《关于调整甘肃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报审程序和资料内容的通知》(财甘监〔2019〕163号)停止执行。
  附件: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格式
  2024年1月17日

附件下载: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9日